(2017)赣078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瑞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瑞金市区往云石山方向行驶。18时35分许,行至323国道(11km+600m)云石山梅坑路段时,与杨某停在公路右侧的闽C×××××大货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梁某某血样提取送检,检验报告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2017年2月16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亦无异议,且有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