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榧山矿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榧山矿业有限公司,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864号原告:诸暨市榧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皂溪村。法定代表人:韩月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军,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江,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村。法定代表人:冯云堂。原告诸暨市榧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榧山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佳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