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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素坤与王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坤,王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824号原告:刘素坤,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王长龙,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刘素坤与被告王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素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坤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欠的3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素坤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