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013号原告:张建国,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科(曾用名王俊勇),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