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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013号原告:张建国,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科(曾用名王俊勇),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