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王国祥、万晓娜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万晓娜,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16号原告:王国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万晓娜,曾用名聂小娜,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万晓娜丈夫,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牛尾巴**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1********。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国祥、万晓娜与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国祥、万晓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祥、万晓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祥、万晓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祥、万晓娜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