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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路畅与吕大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畅,吕大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35号原告:路畅,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吕大妮,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畅与被告吕大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畅承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