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路畅与吕大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畅,吕大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35号原告:路畅,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吕大妮,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畅与被告吕大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畅承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