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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牛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动,岳良,索超,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25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牛动,男,生于197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岳良,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索超,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栗军,男,生于1987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南召民商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恢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