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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鑫诉被告锦州永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锦州永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644号原告:刘鑫,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锦州永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瑶函,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鑫与被告锦州永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