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某1与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1,岳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an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民初86号原告:范某1,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岳某,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范某1诉���告岳某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婚生子范某2归原告抚养;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28日由丛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子范某2归被告抚养。原因是被告输卵管不通,无法再生育,原告能够再婚并生育,因此同意将范某2由被告抚养。但令人想不到的是离婚未足一个月,被告就与他名男子生下一女。被告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的方式获得了范某2的抚养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发生性关系,并怀有孩子。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经了解,该名男子带有一子,如今该二人需要抚养三个子女,包括男子的儿子、被告与原告的儿子范某2以及被告与该男子所生的女儿。被告在取得范某2的抚养权后,并没有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责,而是将范某2交给姥姥抚养。如此复杂的家庭环境已不适合范某2成长,若不改变现状明显对范某2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综上,被告骗取范某2抚养权却又将其遗弃。原告恳请法院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考虑,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岳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进行质证,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同原卷宗,与一审时提交的证据相同。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年××月××日,原告范某1与被告岳某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2。2015年5月4日,岳某以与范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其离婚。2015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5)丛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范某2由岳某自行抚养。调解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年××月××岳某在邯郸县医院剖宫生产一女孩郝某。××××年××月××岳某与他人结婚。2015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骗取婚生子范某2抚养权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2016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6)冀04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范某1的诉讼请求。范某1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民终249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范某2已年满五周岁。原告范某1从事酒类销售工作,月收入2,500元。本院认为,范某1与岳某离婚后,岳某又生育一女儿。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原告范某1请求变更儿子范某2的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某1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儿子范某2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范某1抚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汉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