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鸿,张泽林,薛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鸿,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张泽林,男,1968年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薛天强,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未按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张志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