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徐剑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038号原告:徐剑,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徐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剑为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剑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撤诉。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