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徐剑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038号原告:徐剑,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徐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剑为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剑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撤诉。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