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春平与肖太平、肖钱英、刘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肖太平,肖钱英,刘兵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334号原告:张春平,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太平,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肖钱英,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刘兵英,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原告张春平与被告肖太平、肖钱英、刘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春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张春平负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