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健申请执行XX 张余丽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XX,张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小酒馆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集贤县国土局。被执行人张余丽,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集贤县国土局。本院在执行刘健申请执行XX、张余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工作,申请人刘健和被执行人XX、张余丽于2017年8月1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不将被执行人XX、张余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协议还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彤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