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凤海与张凤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海,张凤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张凤海,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凤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凤海与被告张凤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张凤海负担。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