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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凤海与张凤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海,张凤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张凤海,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凤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凤海与被告张凤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张凤海负担。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