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振华、张毅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张毅志,赵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振华,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毅志,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淑娟,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29号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淑娟、张毅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淑娟住房公积金元,禁止其支取。扣留被执行人张毅志住房公积金元,禁止其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