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鲁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鲁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80号原告:张新民,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路,三门峡市渑池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红伟,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告张新民与被告鲁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毛克信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兼书 记员 史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