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鲁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鲁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80号原告:张新民,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路,三门峡市渑池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红伟,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告张新民与被告鲁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毛克信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兼书 记员  史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