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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窦文艳、李向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文艳,李向维,王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文艳,女,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维,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莲,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窦文艳因与被上诉人李向维、王春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文艳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窦文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文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窦文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