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昌与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昌,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德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昌与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888.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其有一处的房屋已被查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