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526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继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继华,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526号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安峰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许向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华,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张继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