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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倩文、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倩文,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余倩文,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3号金色华府1幢1单元1/2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书武,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10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向申请执行人余倩文支付2015年7月工资差额1797.95元;二、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向申请执行人余倩文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285.45元;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5止,迟延利息为810.7元);四、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66元。共计元。但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基纽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价值12751.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