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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金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华,男,1980年12月3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永胜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友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2月28日间,被告人张金华在驾驶、经营云L×××××(黄牌)号货车期间,通过向他人购买经过篡改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在杭瑞等高速公路偷逃车辆通行费8次共计人民币170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次日从安楚高速安丰营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安楚高速程家坝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程家坝收费站至安丰营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492元,偷逃了镇安收费站至程家坝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2244元。2、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同日从安楚高速安丰营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安楚高速程家坝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程家坝收费站至安丰营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488元,偷逃了镇安收费站至程家坝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2224元。3、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镇安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次日从安楚高速安丰营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安楚高速程家坝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程家坝收费站至安丰营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490元,偷逃了镇安收费站至程家坝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2234元。4、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潞江坝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次日从楚大高速祥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风仪收费站至祥云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157元,偷逃了潞江坝收费站至凤仪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1247元。5、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潞江坝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次日从安楚高速草铺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安楚高速程家坝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程家坝费站至草铺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542元,偷逃了潞江坝收费站至程家坝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2040元。6、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龙瑞高速遮相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同日从楚大高速祥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凤仪费站至祥云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159元,偷逃了潞江坝收费站至凤仪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2046元。7、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龙瑞高速瑞丽东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次日从昆玉高速王家营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安晋高速小海口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小海口收费站至王家营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345元,偷逃了瑞丽东收费站至小海口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3730元。8、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张金华驾驶云L×××××(黄牌)号货车从保龙高速潞江坝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同日从楚大高速祥云收费站下高速公路,由于其使用了向他人购买的入口信息显示为楚大高速凤仪收费站的通行卡,故在下高速时只缴纳了风仪收费站至祥云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157元,偷逃了潞江坝收费站至凤仪收费站路段的车辆通行费124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金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向大理州公安局退缴了偷逃的车辆高速路通行费人民币170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文书;情况报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强制措施文书;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云L×××××9(黄牌)号车使用伪卡逃费汇总表、出入口记录详情;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调取的证据材料;车辆通行记录情况;云L×××××9(黄牌)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杨某1、温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金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欺骗手段偷逃车辆通行费合计人民币17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金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可对张金华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张金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12元应当退赔。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12元由扣押机关退赔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管理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