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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洪涛与姚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涛,姚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68号原告:杨洪涛,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姚爱民,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顺,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该被告配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法定代表人:黄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欣,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涛诉被告姚爱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爱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涛撤回对被告姚爱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崑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