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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挨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贺埃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462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法定代表人:陈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竟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埃宽,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埃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乔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