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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应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应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22号罪犯李应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应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犯罪所得给被害人高某19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李应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5日对李应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应军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7月,李应军伙同他人窜至207国道杨营尹营附近、312国道西峡丹水东、镇平县一公路上,持棍威逼被害人、驾车追撵堵截被害人乘坐的三轮摩托车,抢走被害人现金、摩托车等财物,抢劫3次,价值34944余元。李应军系共同犯罪。2017年4月5日缴纳罚金1万元,赔偿款1900元已交至镇平县人民法院。罪犯李应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10月、2016年3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2月受到记过处罚1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较差、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应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应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