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1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戴敦勇、张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戴敦勇,张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5339324-8。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敦勇,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翠玲,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戴敦勇、张翠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盛世滨河小区21栋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2017年8��1日许兴水(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611134418)以5015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盛世滨河小区21栋1单元6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许兴水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兴水时起转移。买受人许兴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