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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卢海峰与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起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峰,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起慧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801号原告卢海峰,现住科右中旗。被告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张起慧,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白金山,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峰诉被告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起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峰撤回对被告赤峰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长赵金伟审判员陈晓灵代理审判员哈斯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孙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