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喆与蓝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喆,蓝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喆。被执行人蓝毅强。担保人周其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蓝毅强名下存款。因被执行人蓝毅强不服原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认为有执行回转不能的风险,故申请执行人杨喆与被执行人蓝毅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蓝毅强同意申请执行人杨喆自本院先行领取案款50万元,同时担保人周其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东风路041号福乐凯公寓XXX栋XXX房为申请执行人杨喆领取案款50万元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周其新名下位于长沙市东风路041号福乐凯公寓XXX栋XXX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