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杨英忠与郑桂娥、林金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忠,郑桂娥,林金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905号原告:杨英忠,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桂娥(曾用名郑斌),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金锯,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英忠与被告郑桂娥、林金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英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英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英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杨英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