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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传宝、方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宝,方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郑传宝,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方福明,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传宝与被执行人方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传宝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