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波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207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被告:胡波涛,男,1970年5月6日生,住蛟河市。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