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爱化、赖小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爱化,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爱化,又名谢爱英,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茂,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小英,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生,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发,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流庆,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同上。上诉人谢爱化因与被上诉人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谢爱化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谢爱化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承担。事实和理由:赖小英在事实未确定的情况下,单方认定其菜地就是谢爱化的牛毁坏而与谢爱化争吵。在谢受化与其母钟桂发上门理论时又对该二人进行殴打,导致该二人受伤。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的行为方式具有过错,最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谢爱化未与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撕扯,而是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殴打谢爱化及其母亲钟桂发。谢爱化所受伤为对方用木棍殴打所致,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未提供答辩意见。谢爱化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赖小英、张金发、钟流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9455.86元(含医药费6579.86元、护理费10天×117元/天即1170元、误工费14天×79元/天即1106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300元)。原判认定:原告谢爱化租住于壬××××村,与被告赖小英、张金发、张海生一家为邻居关系,被告钟流庆为被告赖小英女婿。2015年10月16日下午,因被告赖小英及其丈夫张海生认为原告谢爱化的牛毁坏了其家菜地,赖小英与原告在菜地边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同日傍晚,原告和其母亲钟桂发等人共同前往被告家理论,双方再次被告家门口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赖小英发生撕扯,原告及女儿谢爱化因此受伤。期间被告张金发、钟流庆在场。2016年10月20日起,原告门诊、住院治疗,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6579.86元,其中住院时间10天。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原判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发生纠纷时,被告赖小英在未确定其菜地是被谁的牛毁坏时,而与原告谢爱化发生争吵,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发展存在较大的过错,当原告等人来到被告家门口时未能理性对待纠纷,发生双方肢体冲突并致原告受伤,应对本案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原告对本案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按实际住院期间计算,即可认定790元(10天×79元/天),交通费没有票据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其他损失计算合理,可以认定。对原告谢爱化医药费6579.86元、护理费1170元、误工费79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8839.86元的经济损失,被告赖小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5303.91元。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故被告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赖小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爱化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5303.9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赖小英承担30元。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爱化主张其只是被殴打,并未与被上诉人赖小英等人相互撕扯。根据被上诉人赖小英、张海生、张金发、钟流庆的陈述等本案现有证据,结合纠纷发生的原因等案件实际情况,原判认定其与被上诉人赖小英因矛盾激化相互撕扯,产生肢体冲突的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谢爱化未能理性处理与赖小英之间的矛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上诉人谢爱化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原判确定其自负4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谢爱化的上诉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爱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珍审 判 员 宋玉玲审 判 员 钟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