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方、王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方,王连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92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勍。被告:何方,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连琴,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方、王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