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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启浩、马金仓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启浩,马金仓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925民督2号申请人:闫启浩,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盐山县。被申请人:马金仓,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盐山县。申请人闫启浩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闫启浩称,被申请人马金仓欠申请人闫启浩5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一份。经过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且申请人闫启浩与被申请人马金仓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被申请人马金仓给付申请人闫启浩人民币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金仓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闫启浩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马金仓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