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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维艳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17号申请人:刘维艳。被申请人:刘虹。申请人刘维艳与被申请人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吴金凤、刘维艳自愿以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乾字第7130037**号、吉房权证镇字第7140098**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虹名下座落于吉首市雅溪棚户改造(学府公馆)1-2栋栋2806号房屋和座落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新桥路锦绣香江2期4栋权证号为715010554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以及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湘UV95**的车辆,查封期限一年。同时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21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