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正定县上洋国际C区2号楼1单元2601室客厅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二、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正定县天元名品西侧附近的民房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正定县胜利街南侧公寓楼402室内容留陆某、李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又在该租住处容留李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二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吸毒工具照片、证人王某、李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正定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