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博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博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26号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0号中渝广场2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01399P。负责人:陈晓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晶鑫,员工。被告:重庆博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皂桷村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876X6。法定代表人:叶荣群。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宗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