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帮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功堂,陈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卫功堂,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陈帮东,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卫平武与陈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