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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与被告郯城北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郯城北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69号原告:张梅,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石柱子村***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北城医院。负责人:于广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梅与被告郯城北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需一定时日,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