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与被告郯城北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郯城北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69号原告:张梅,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石柱子村***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北城医院。负责人:于广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梅与被告郯城北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需一定时日,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