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晓光与郑亚锋、赵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光,郑亚锋,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775号申请人刘晓光,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5日,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郑亚锋,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丽娟,女,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亚锋、赵丽娟的银行存款81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亚锋、赵丽娟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亚锋、赵丽娟价值8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