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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庆、白卫琴、惠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白卫琴,惠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22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国银,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勇锟,男,该公司城郊支行副行长。被告:王庆,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卫琴,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惠树军,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白卫琴、惠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退还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