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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陶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陶某甲,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陶某乙,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陶某甲、陶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6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褚嵩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