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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0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李开六、赵一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州市通川区支行,李开六,李波,杨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066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被执行人:李开六,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赵一菊,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杜世天,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密,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海花,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1日,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李开六、赵一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开六在银行有存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开六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