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25号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楠,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剑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兴华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贺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