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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94号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滨河路上段。法定代表人:余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群,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