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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学辉与刘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辉,刘武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034号原告:王学辉,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武霖,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辉与被告刘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