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远和与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和,黄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85号原告:陈远和,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告:黄震,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陈远和与被告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远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黄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5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黄震支付了2015年9之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2015年10月起的利息至��不予给付。2016年始,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黄震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远和委托刘宏标到本院办理本案,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刘宏标的代理资格,刘宏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故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本案是刘宏标代为立案,本院无法确认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原告陈远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多次要求陈远和来本院确认此事,其均借故推脱未到,故原告陈远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远和的起诉。案件受理525元,退还原告给原告陈远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俊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