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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力得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力得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74号原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ChristophRab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力得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林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凤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得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