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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建兵与刘瑞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兵,刘瑞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兵,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执行人:刘瑞齐,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瑞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建兵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