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小兰、颜卫西与吴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兰,颜卫西,吴红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兰,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卫西,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卫,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起,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小兰、颜卫西因与被上诉人吴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诉人朱小兰、颜卫西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14元。上诉人朱小兰、颜卫西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朱小兰、颜卫西未向本院预缴上��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小兰、颜卫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袁 文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