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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礼琴与王义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琴,王义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70号原告:胡礼琴,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义超,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礼琴与被告王义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礼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胡礼琴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